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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亳州中院消息,安徽某廣告傳媒公司和某小區的物業公司簽定合作協議,在小區內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并提供相關服務,結果充電設備在雙方合作期內被拆除。近日,亳州中院判決物業公司因未盡到監管設備責任賠償廣告傳媒公司損失96000元。11月8日上午,該廣告傳媒公司負責人為亳州中院民二庭法官送來一面錦旗,向法官公正辦案致謝。
2017年3月份,安徽某廣告傳媒公司與一小區的物業公司簽訂《充電樁合作協議》,約定在小區提供電動車充電設備、安裝、充值卡及后期維護服務,物業公司提供安裝充電樁的場地或者車棚、主電源、日常管理服務及提供充值卡的充值服務,合作時間從2017年3月5日至2018年6月30日。
根據協議,甲方提供安裝設備智能電動車充電管理站,并負責維護保養。物業公司有責任監管設備,如設備被損壞由其賠償,其也不得允許其它公司個人在小區內安裝充電設備。
在雙方合作期限內,充電設備被拆除,廣告傳媒公司主張物業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有責任監管設備,如設備無故被損壞由其賠償,故物業公司應按協議約定賠償廣告公司損失,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廣告傳媒公司損失96000元。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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