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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六安市舒城縣的秦女士剛剛從女微商李某那獲得了某減肥產品的代理權,就很快迎來三個“顧客”,交易了14萬多元后,她開心的以為代理產品有賺頭,沒想到已經深陷騙局。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9月15日從舒城縣法院法官處了解到案件的來龍去脈和判決結果。
原來,2019年9月份,從事某減肥產品微商代理的被告人李某發展被害人秦某為其下級代理。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4月1日間,李某利用自己注冊的三個微信號,分別捏造“張謙”、“王海云”、“葉曉帆”三個身份,先后主動添加秦某為微信好友,佯裝在秦某 處購買減肥產品,“想要”成為秦某的下級代理。
按照李某與秦某的約定,當秦某的下級代理向秦某購買產品時,秦某需向李某購買倍數于下級代理購買數量才能賺取中間差價,相應產品則由李某直接發給秦某的下級代理。李某在不存在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利用上述三個微信號陸續與秦某完成多筆交易,同時還利用“張謙”、“王海云”微信號編造經濟困難等理由拖欠支付秦某貨款并向秦某借款,共計騙取秦某人民幣140734元。
秦某發現被騙報案后,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合肥市某地一服裝店內被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李某的親屬代為賠償了秦某損失,李某的行為取得了秦某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近親屬積極退賠被害人,被害人秦某對被告人李某行為予以諒解,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法院審理后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方芳 胡偉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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