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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利用職務便利,十年間索賄、受賄566萬余元和2000美元以及煙、酒等物品,太和住建局原局長廉偉犯受賄罪,日前,被潁上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已繳納50萬元);對被告人廉偉的違法所得566.316434萬元和2000美元,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已追繳475.769434萬元,應繼續追繳90.547萬元及2000美元);辦案機關依法扣押未隨案移送的煙酒等其他違法所得贓物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廉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安徽省太和縣人。2007年5月任太和縣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2008年2月任太和縣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2011年10月任太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2018年5月任太和縣住房和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2018年5月19日任太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2019年6月至案發前任太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四級調研員。
經審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廉偉在擔任太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或形成的便利條件,先后接受單某、徐某等人的請托,為其在承接工程項目、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工程款撥付、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收受上述人員的財物折合人民幣566.316434萬元和2000美元(其中索賄人民幣297.1091萬元和2000美元)以及煙、酒等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廉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566.316434萬元和2000美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其中人民幣297.1091萬元和2000美元屬索賄,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廉偉案發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結合大部分贓款已退回和追繳等情節,可依法對其從寬處罰。
綜上,判決被告人廉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已繳納50萬元);對被告人廉偉的違法所得566.316434萬元(含已繳納在案281.8321萬元及扣押查封在案價值193.937334萬元的財物:蜜蠟一塊、卡地亞手表一塊、浪琴手表一塊、中央城11號樓房屋一套、寶雅凱旋門小區房屋一套)和2000美元,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已追繳475.769434萬元,應繼續追繳90.547萬元及2000美元);辦案機關依法扣押未隨案移送的煙酒等其他違法所得贓物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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