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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和縣法院消息,近日,和縣法院宣判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0年12月6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與妻子湯某某以及同村的王某、李某某在和縣烏江鎮濮集社區小楊村公交站,準備乘坐和縣飛雁城鄉客運有限公司的牌號為皖E00997D公交車前往烏江鎮街道,因王某沒有佩戴口罩,公交車駕駛員余某某遵循客運公司的規定,禁止王某上車,后關門啟動車輛。
被告人王某某見狀,在公交車上質問,認為余某某應等候王某到附近取口罩,并為此心生不滿,遂手拍、腳踢駕駛室安全門,要求駕駛員停車。駕駛員余某某拒絕并繼續駕車向前行駛。隨后,被告人王某某從公交車投幣箱旁拿起一個鋁合金把塑料頭的拖把,將拖把的鋁合金把穿過安全門的縫隙,用拖把的塑料把頭戳向駕駛員余某某,余某某右手離開方向盤阻擋,致使公交車行車軌跡輕微偏離。事發后,余某某駕車與乘客一起將被告人王某某扭送至和縣公安局烏江派出所。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和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車上對行駛中的公交車的駕駛人員,使用拖把進行戳打,實施暴力行為,致駕駛人右手離開方向盤阻擋,公交車行車軌跡輕微偏離,干擾公交車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和縣法院根據刑法溯及力,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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