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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交通肇事主體并非是機動車的“專屬”,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也會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六安市舒城縣的李某走路時不顧交通規則,穿越護欄橫闖機動車道,與正在行駛的摩托車撞個正著,導致摩托車主死亡,自己受傷。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5月14日下午從舒城縣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審理了這起案件,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15時12分許,被告人李某在舒城縣境內206國道1183KM+105M處,由東向西穿越道路中間護欄橫過機動車道時,與由北向南行使至此的徐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徐某死亡,李某受傷。
同年7月14日,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至舒城縣人民醫院救治,并在治療期間接受偵查人員訊問,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2020年6月2日,李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并于同年6月3日履行完畢。另查明,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近親屬向該縣法院提交被害人近親屬出具的諒解書一份。
“我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橫穿公路護欄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法官說,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某在醫院治療期間接受偵查人員訊問,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且當庭自愿認罪,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方芳 王海瑞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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