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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法院消息,2021年2月2日,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對李某剛等9名被告人分別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的刑期,犯罪情節較輕的4名被告人被宣告緩刑,其中8名被告人處罰金5000元,1名被告人處罰金2000元。
審理查明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剛分別與葉某東、孫某建預謀對位于黃山區焦村鎮龍源村一處“明故福建漳州府照磨”古墓實施盜掘,因孫某建未給與明確答復,2020年5月上旬,李某剛邀集黃某軍、汪某文,攜帶鐵釬、鐵鍬等工具,與葉某東、徐某會匯合后,對該古墓實施盜掘。期間,李某剛、汪某文邀集湯某祥參與,并盜掘出琉璃片。因擔心案發,李某剛等人停止盜掘。此后,李某剛再次聯系孫某建共同盜掘該古墓,并約定由孫某建、孫某友出資,李某剛等人實施盜掘。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李某剛等人在該古墓邊的一處舊民房內挖掘盜洞,準備從地下橫穿至古墓、秘密盜掘該古墓陪葬品,王某華根據孫某建安排負責盜墓資金的使用管理。后因在挖掘盜洞期間發覺該處民房前有監控,李某剛等人害怕案發從而放棄盜掘。經安徽文物鑒定站鑒定:該處墓葬為明代古墓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剛、黃某軍、汪某文、葉某東、孫某友將祁門縣安凌鎮一處古墓地表外的兩塊獸文石雕板盜掘。經安徽文物鑒定站鑒定:該處墓葬為清代古墓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9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審理認定
被告人李某剛、葉某東、黃某軍、汪某文、徐某會、湯某祥、孫某建、孫某友、王某華違反文物保護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準,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9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不宜區分主、從犯。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9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古墓葬泛指人類古代采取一定方式對死者進行埋葬的遺跡。包括墓穴、葬具、隨葬器物和墓地。墓葬方式體現了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在某個時期的思想文化和文明程度。為了保護這些思想文化和文明成果,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對保護文物以及盜掘、破壞、販賣文物等行為及其后果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刑法對盜掘、破壞、販賣文物等犯罪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制裁措施,其中,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無價之寶。每個公民都有保護古墓、保護歷史的義務和責任,如發現地下出土文物應及時報告文物管理部門或政府組織,如發現挖掘古墓葬、古遺址的犯罪行為,一定要及時報警,以實際行動保護文物古跡。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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