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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5月12日上午,歙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歙縣住建局(縣人防辦)人防股原負責人楊榮民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楊榮民在歙縣人防辦、歙縣住建局人防股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0.3萬元,其中索賄金額4.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榮民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歙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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