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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宣城市公安局周王派出所原副所長洪波,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14.3萬元。日前,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洪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洪波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四萬三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5月1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判決書,披露了受賄事實。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洪波,男,1984年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漢族,研究生文化,案發前任宣城市公安局周王派出所副所長。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洪波在任宣城市公安局濟川派出所副所長、周王派出所副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14.3萬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收受侯某現金5萬元,幫助協調案件。
2017年4月7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對侯某、閻某涉嫌非法拘禁立案偵查,濟川派出所承辦該案。案件偵查期間,侯某通過張某請托洪波對該案予以關照,洪波讓侯某提供5萬元用于從中協調關系。后侯某、張某在濟川派出所洪波的辦公室送給洪波現金5萬元,洪波收下。
2.收受孫某現金9.3萬元,為涉賭人員提供庇護。
2019年3月10日晚,孫某開設的賭場被洪波帶隊查獲后,便聯系章某,章某又聯系張某。后章某、張某至周王派出所請托洪波對該案予以關照。次日傍晚,張某、章某將孫某提供的“打包費”中的9萬元現金送給洪波,洪波收下。
同年4月,孫某在周王鎮境內開設賭場時,為使賭場順利開設不被查處,兩次通過張某送給洪波現金3000元。洪波收下。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波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非法收受現金共計14.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洪波歸案后及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被紀律審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洪波認罪認罰,在檢察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洪波親屬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對其從輕處罰。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洪波親屬代為繳納罰金,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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