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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蕪湖一男子通過利益輸送與國家工作人員形成密切關系,并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842700元!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獲悉,日前,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兵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已退出的違法所得8427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兵,男,1976年出生,安徽蕪湖人。蕪湖市局及其所屬各超限超載檢測站根據相關規定及要求,逐漸加大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查處力度。超載超限車輛在被查處后,車主通過人際關系主動聯系公路局、治超站、交警隊等工作人員幫忙降低處罰標準或逃避處罰。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王某兵為非法獲利,單獨或伙同周某(已判決)等人,通過周某在蕪湖市局工作的便利條件,以及二人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拉攏腐蝕公路、交警等治超執法人員,幫助違法車主逃避或減輕處罰。
與此同時,被告人王某兵等人采用從執法人員處獲取治超上路執法時間、地點等具體信息,提供給有“需求”的超限超載違法車主,幫助其逃避查處,同時按照每車每月500-1000元不等的標準收取所謂“信息費”,并長期以“車隊”的形式存在。為能使其“車隊”有辨識度,被告人王某兵等人先后向其“車隊”發放印有特殊字樣的標識牌,便于執法人員有選擇性執法。通過前述手段,被告人王某兵等人逐步在G329和G205等治超執法區域內形成一定“影響力”,通過主動宣傳或車主相互介紹,不間斷有車主向被告人王某兵等人繳費,以謀求減輕或免除處罰。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兵自從事路政“黃牛”活動以來,非法收入842700元,涉及交費車輛70余輛。被告人王某兵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王某兵家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842700元。
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兵通過利益輸送與國家工作人員形成密切關系,并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取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在部分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王某兵和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行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被告人王某兵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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