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報記者署名文字、圖片,版權均屬新安晚報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使用時必須注明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潁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副大隊長許衛軍利用處理交通事故、查處違反交通法規等案件的職務便利,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56775.1元。日前,潁上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許衛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許衛軍違法所得的356775.1元予以追繳(已追繳,由公訴機關直接上繳國庫)。
許衛軍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許衛軍,男,1965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安徽省潁上縣人,住安徽省潁上縣,案發前系潁上縣公安局民警。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許衛軍在擔任潁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城東中隊中隊長、潁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副大隊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處理交通事故、查處違反交通法規等案件的職務便利,先后索取或收受多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56775.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衛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56775.1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受到懲處。被告人許衛軍在被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衛軍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但是被告人許衛軍其中有兩起索賄行為,數額63000元,對其該部分行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綜合全案情節決定對許衛軍從輕處罰。
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公職行為的廉潔性,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