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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19年3月22日,胡某為其子小樂(化名)在廣德縣某藝術培訓學校報名鋼琴培訓課程,約定全年80課時,課時費總計13520元。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間,上課課時由家長與校方共同在校方提供的簽到表上簽字確認,之后改由學校通過微信小程序向家長發送信息。
2019年12月7日,胡某又為小樂在藝術學校處續簽了一年的鋼琴培訓課程,約定報名課時為考級全年,包含報名80課時、贈送8課時,課時費總計13520元,另因胡某轉介紹贈送3課時、19.9元贈1課時,合計92課時。
藝術學校為小樂正常上課至2020年1月10日。此后,因新冠疫情影響,至2020年4月3日恢復上課。7月3日, 藝術學校向胡某發送通知,內容為距離8月30日的考級時間越來越近,因為疫情,時間和進度越來越緊張,暑假期間為小樂安排了為期8周暑期集訓和補課。
“疫情過后,學校一味加大每周課程量,從每周兩節增加到三節,暑假時一周增加到七節課,把一門興趣課當作專業課來上,孩子遭受身體和精神雙重壓力,也造成家長每天疲于奔波。” 7月5日,小樂母親以課程安排不合理、小孩抵觸為由要求停課,此時,剩余61課時。7月9日,胡某向藝術學校交納考級費用440元。
之后小樂未繼續上課,亦未考級。胡某因退費事宜與學校亦未能達成協議,為此起訴。
廣德市法院認為,胡某向廣德縣某藝術學校交納培訓費用,藝術學校為胡某之子小樂提供鋼琴培訓,雙方之間培訓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教育培訓合同體現較強的人身依附性特點,雖然某藝術學校安排暑期集訓及補課與疫情影響及考級需要存在關聯,但小樂作為5周歲左右的幼兒,密集的課程確實容易導致其產生抵觸心理,且胡某與某藝術學校因本案糾紛產生一定的摩擦,若強制繼續履行合同可能不利于小樂的身心健康發展,難以實現合同的目的,此情形下胡某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非惡意違約,某藝術學校拒絕解除合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對胡某也顯失公平,胡某通過訴訟提出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準許。
合同解除后,某藝術學校應將剩余的課時費退還給胡某。因解除合同給某藝術學校造成損失,胡某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扣除胡某應承擔的違約金后,某藝術學校應當退還剩余的課時費。本院酌定胡某承擔30%的違約責任, 由某藝術學校退還胡某70%的課時費。遂一審判決被告廣德縣某藝術學校退還原告胡某課時費、考級費合計700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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