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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陳某開設賭場,被告人楊某、袁某、沙某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幫助。期間,被告人陳某、袁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3月11日,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一、開設賭場事實
2018年底至2019年2月間,被告人陳某在六安市海亮官邸小區18號樓2單元1305室、萬象酒樓二樓、龍河路都市風景酒店對面一處拆遷房、解放路港龍大廈202室、三中對面一處拆遷房、南門口加油站對面一處老房子開設“龕干子”賭場約11場,每場參賭人員10余人,每場賭資約10萬余元,累計抽頭漁利約6萬元。期間,被告人楊某在賭場內幫陳某抽頭、吃賠、為陳某及參賭人員提供資金,獲利約8000元;被告人袁某在賭場內幫陳某抽頭、吃賠,獲利約2500元;被告人沙某某在賭場內為陳某及參賭人員提供資金,獲利約5900元。
二、尋釁滋事事實
2018年8月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因送徐某某(女)回家在香格里拉小區被徐某某的追求者江某毆打,遂電話聯系被告人袁某等人趕往該小區。陳某等人在該小區內與江某及其朋友翁某發生言語沖突,后陳某、袁某毆打翁某,致翁某頭部受傷,經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曾因賭博,于2013年2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曾因毆打他人,于2013年4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后因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其有開設賭場犯罪事實未判決,于2016年5月12日被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楊某曾因賭博,于2019年1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袁某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另查明,陳某已賠償被害人翁某并取得諒解,退繳贓款50000元;楊某退繳贓款8000元;袁某退繳贓款2500元;沙某某退繳贓款5900元。
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開設賭場,被告人楊某、袁某、沙某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幫助,四被告人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陳某、袁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兩被告人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某、袁某、沙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楊某、袁某、沙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袁某、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楊某、袁某、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陳某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袁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三、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四、被告人沙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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