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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3月12日,黃山市歙縣法院消息,3月11日,該院對公然撕毀法律文書、藐視法律尊嚴的被執行人張某做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申請執行人汪某與被執行人張某系一起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二人為初中同學關系。2018年至2020年期間,張某從汪某處,以賒賬的方式領取裝修裝飾材料,累計貨款17萬元,張某先后支付了5萬余元,余款未再支付,汪某催討未果后訴至法院。判決生效后,張某未按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履行,汪某于2021年3月初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聯系張某未果,遂于3月11日前往張某位于黃山市屯溪區柏樹新村的家中送達相關執行法律文書。在執行法官向張某釋明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并出示拘傳票時,張某突然情緒失控,撕毀拘傳票扔在地上,并稱:“我是屯溪人,不歸歙縣管”,態度十分惡劣。在執行法官耐心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后,張某仍未認識到自身錯誤。同行的執勤法警將張某就地控制,依法將其強制帶回歙縣法院作進一步處理。
鑒于張某的上述行為,歙縣法院依法決定對被執行人司法拘留15日、罰款3000元。在羈押室的張某,面對處罰,終于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當場寫下悔過書,主動聯系親屬履行了全部案款,及代繳了全部罰款,并申請不對其采取拘留措施。鑒于張某積極悔過,并有嬰兒需要哺乳的特殊情形,最終歙縣法院對其作出了罰款3000元的處罰,未實際拘留。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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