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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月1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書,21年前,發生在蚌埠市五河縣的一起搶劫、強奸殺人案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夏某賀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四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四萬元;認定被告人夏某放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原審被告人夏某賀不服,提出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9年2月12日晚8時許,夏某龍(已判刑)提議并與被告人夏某賀、夏某放及冷某(已判刑)預謀搶劫機動車后,攜帶作案工具竄至蚌埠市長途汽車站,以去五河縣為名搭乘被害人任某(男,歿年42周歲)駕駛的牌號皖C×××××號紅色桑塔納出租車,任某又邀車主被害人李某(女)隨行。任某駕車沿蚌五公路行駛至五河縣境內,4人持刀、玩具槍逼停車輛后,由被告人夏某放駕車繼續行駛,其余3人采取用尼龍繩捆綁雙手、用衛生紙塞嘴再用寬膠帶纏眼和嘴等手段對兩被害人實施控制。4人將車開到一處農田,將被害人任某和李某綁在電線桿上。其間,夏某賀和夏某龍對李某實施了強奸。隨后,4人將受害人的手機、手表、傳呼機、現金等財物洗劫一空并搶走了出租車。被害人李某經自救脫身向公安機關報案,當其回到現場時任某已死亡。經鑒定,被害人任某因被捆綁雙手再被繩索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本案發生后,同案犯夏某龍、冷某先后被抓獲并判刑。被告人夏某放化名張義、陳玉雷,先后藏匿在銀川市和徐州市,后于2019年10月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提供了被告人夏某賀化名張坤藏匿于銀川市的線索。根據其供述的線索,夏某賀于同月15日在銀川市被抓獲并供述了參與搶劫、強奸的事實。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賀的行為分別構成搶劫罪、強奸罪,應二罪并罰,其中搶劫犯罪致一人死亡,強奸犯罪系輪奸、未遂。夏某賀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潛逃期間沒有再犯罪,當庭認罪且具有一定悔罪表現,取得被害方諒解,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放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數額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夏某放是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予以減輕處罰;其歸案后通過賠償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具有悔罪表現,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原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夏某賀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四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四萬元;認定被告人夏某放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夏某賀犯搶劫罪、強奸罪,原審被告人夏某放犯搶劫罪一案,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上述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夏某賀不服,提出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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