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報記者署名文字、圖片,版權均屬新安晚報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使用時必須注明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黃山市黟縣人民法院消息:1月12日,黟縣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飲酒后無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路上行駛,與他人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碰撞,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王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遂依法將其帶至黟縣人民醫院提取血液樣本。經鑒定,被告人王某的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101.3mg/100ml。經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