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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鏡湖檢察消息: 近日,由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朱運松(淮南市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原二級主任科員)涉嫌受賄罪案一審正式宣判,鏡湖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運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八十七萬元予以追繳。
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運松利用其擔任淮南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一處副處長、淮南市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員的職務便利,在其經辦或者領辦的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或利用其長期被省紀委監委抽調辦案形成的職權和地位的便利條件,利用他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賄賂,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027萬元,其中未遂340萬元。
在該案審查起訴過程中,公訴機關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運松享有的各項權利義務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并依法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保障被告人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各項權益。經公訴機關全面審查并根據被告人朱運松的認罪悔罪情況,遂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并由被告人朱運松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真認罰具結書》。鏡湖區人民檢察院在此基礎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書。
最終,鏡湖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并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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