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趙某某等四人在交通事故城鄉賠償標準統一前,在代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案件中,多次幫助案件當事人偽造工作、收入證明等證據材料,從中收取代理費用。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12月23日下午從六安市霍山縣法院法官處了解到,該院近日以趙某某等四人犯偽造證據罪判處刑罰。
據悉,經過該縣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趙某偉、盧某天、郭某、林某共同經營廣益保險索賠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益公司)期間,在代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案件過程中,為提高當事人訴訟賠償金額,多次幫助案件當事人偽造工作、收入證明等證據材料。如2016年7月,廣益公司在代理周某某交通事故索賠事宜過程中,幫助周某某偽造在六安市某廣告公司工作及宿舍居住的虛假勞動合同書、單位證明和月工資400元左右的工資表,由被告人盧某天代理于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上述偽造的證據材料提交給法院,后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周某某103336.65元。
據了解,2016年至2018年期間,四名被告人共在代理的9起訴訟案件中,偽造證據材料,從中收取當事人代理費用共計114075元,其中被告人趙某偉、盧某天、郭某各分得 34222.5元,被告人林某分得 11407.5元。
“我們縣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偉等四人多次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法官說,被告人趙某偉四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構成自首,予以從輕處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愿意接受處罰,均予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況,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趙某偉、盧某天、郭某三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胡厚進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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