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定遠法院消息,在涉嫌犯職務侵占罪取保候審期間,竟再次犯下相同罪行,應聘主辦會計不到一個月,即轉走公司近百萬元資金用于償還個人欠款,近日,被告人陳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定遠法院依法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陳某是安徽定遠人,長期在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居住和工作,2020年8月初,陳某在網上瀏覽招聘信息時,看到了定遠某駕校招聘主辦會計的通告,遂向駕校發出了求職申請并順利入職,負責管理該駕校以及與駕校相關的另一家教育咨詢公司的財物工作。應聘過程中,陳某與駕校方口頭達成試用期一個月的協議,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入職該駕校前,陳某就因欠下巨額債務無法償還而職務侵占了上一任公司的財物,且于2020 年1月8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審。還在取保候審期間成功入職該駕校后的陳某,因還是無法歸還到期個人債務,便“故技重施”,以加強財務管理為由,先后安排教育咨詢公司的財務出納閆某將收取的49萬元學費轉入其個人賬戶,以驗證賬戶為由,從駕校財務出納卜某手中獲取賬戶驗證碼,將駕校公司賬戶上 50 萬元資金轉至其個人賬戶。兩家公司共計 99 萬元資金,全部被陳某用于償還欠款。
東窗事發后,陳某還妄圖采取手機預約轉賬、簽訂投資入股意向書的方式進行拖延,但是經公司老板張某鋒多次交涉,陳某仍無法返還涉案錢款,張某鋒遂于 2020 年 8 月底報案。截至案件審理期間,陳某仍未歸還被其侵占的99萬元資金。
2020年底,陳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定遠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擔任定遠縣某駕校主辦會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的資金99萬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侵占單位資金后,一直無還款的實質行為,也無還款的實際能力,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主觀故意,陳某的行為應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陳某原犯職務侵占罪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進行數罪并罰。綜上所述,根據陳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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