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霍山縣人民法院消息,12月15日,霍山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霍邱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屠家剛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屠家剛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二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由原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屠家剛在擔任霍邱縣公安局副局長、城關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和案件處理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他人現金共計7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屠家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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