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消息,戀愛期間,男方為了追求女方,多次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的方式向女方轉賬,但女方對此均未出具借條。后男方追求女方失敗,向其索要款項,在此情況下,轉賬的金額是否應認定為借款呢?日前,鳩江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男方追求女方失敗,向其索要戀愛期間的轉賬而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被告李某系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員。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系朋友關系,雙方互有好感,在相處期間,原告王某陸續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被告李某支付了多筆款項。其中2020年12月5日和12月9日,原告分別向被告微信支付了2000元和5000元,用于在被告工作的店里充卡消費。2020年12月18日,原告花費3632元購買了黃金首飾,后又將該首飾贈送給被告。2021年5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微信轉賬了520元。上述款項被告均未出具借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項未果,遂成訟。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男女雙方互有好感,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且案涉款項均未出具借條或其他書面債權憑證,故本案中應結合具體金額以及款項交付的情境等綜合考量原、被告之間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系。2020年12月5日和12月9日,原告微信轉賬給被告的2000元和5000元,系原告用于在被告工作的店里充卡消費,雙方就該兩筆款項未達成民間借貸的合意,故非借款性質。原告花費3632元為被告購買黃金首飾,該行為是被告為了追求原告自愿行使的,應認定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原告無權主張返還。2021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轉賬的520元系特殊節日表達愛意的特殊金額,不應認定為借款,應視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故原告訴請的上述款項均非借款,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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