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訊 男女交往感情好時,一方給予另一方財物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種沒有借條只有轉賬的經濟往來,隨著感情破裂而產生的糾紛,能否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呢?該如何認定呢?舒城縣法院近日就調解成功了這樣一起訴訟糾紛,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11月3日從法官處了解到具體案情。
該案原告張先生起訴被告王女士稱:雙方于2021年1月通過網絡認識,原告是單身,被告已婚,但被告利用原告對她的好感,多次向原告處借款用于個人消費、購買手機、手表等個人物品,期間原告還為其墊付了15343元治療近視眼的費用。截止2021年5月,原告以掃碼支付、轉賬支付、微信紅包等各種方式共出借68223元給被告,后來被告將其拉黑,無奈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其借款68223元。
不過,王女士卻稱:這些并不是借款,其與配偶感情不合已分居近一年,雖已婚,但考慮離婚和被告在一起,沒有欺騙和利用的原告的想法,雙方是戀愛關系,原告認為其形象姣好,主動為其花費,如發紅包,共同購物,租房同居等,雙方并不存在民間借貸的事實,所花費的費用是原告為討好自己對其的自愿贈與行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說,自己是以結婚為目的去交往,被告至今處于已婚狀態,婚姻目的無法實現。自己并不是直接贈送物品,是被告處以各種方式討要款項應當是借款,其和被告的共同花費,并沒有起訴。雙方孰是孰非呢?
經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均基于兩性關系發生的,原告未能提供借條,該案的事實基礎反映不了雙方當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不宜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應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后,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并以不當得利糾紛的案由再次進行了起訴,經過調解,被告向原告返還2萬元。
方芳 祝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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