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太湖縣人民法院消息,11月23日,被告人鄭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該院關工委組織太湖職教中心一百余名學生旁聽了庭審。
被告人鄭某系安慶市某某事務所所長。2021年6月4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鄭某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沿246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06公里+10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駛出路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現場查獲。民警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43mg/100ml,隨后民警依法將其帶至太湖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送檢。6月8日經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鑒定,鄭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鄭某準駕車型為C1E。
2021年6月25日,經太湖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被告人鄭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鄭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庭審時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鄭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未生效。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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