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安徽省司法廳網消息:近日,安徽省司法廳印發《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負面清單》。具體如下: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負面清單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構筑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交往的防火墻,營造我省律師行業公平健康的執業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21﹞60號)等規定,制定本清單。
一、禁止不正當接觸
1.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不得違反規定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與案件承辦法官、檢察官接觸。
2.不得為案件承辦法官、檢察官與案件辯護、代理律師私下會見牽線搭橋。
3.不得向案件承辦法官、檢察官請托說情,向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打探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辦理意見,打聽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4.不得邀請法官、檢察官為案件出具與案件有關的各類專家意見。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檢察官為其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業務。
二、禁止利益輸送
6.不得向法官、檢察官行賄、許諾提供利益、介紹賄賂;不得指使、誘導當事人向法官、檢察官行賄。
7.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支付案件介紹費或其他利益。
8.不得借禮尚往來、婚喪嫁娶等向法官、檢察官贈送禮金、禮品、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9.不得向法官、檢察官提供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0.不得向法官、檢察官提供旅游、娛樂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務的安排。
11.不得與法官、檢察官以合作、合資、代持等方式,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12.不得安排或接受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隱名合伙人”,違規支付薪酬。
13.不得以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名義向法官、檢察官輸送相關利益。
三、禁止違規從業
14.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從事律師的人員,在離任后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任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15.因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在其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管轄地區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等,不得以律師身份從事與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的有償法律服務活動。
16.被開除公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
四、禁止不正當宣傳
17.不得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與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有特殊的關系。
18.不得以對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或者詆毀法官、檢察官等方式,影響案件辦理。
嚴禁律師事務所從事本清單相關的不正當行為。律師事務所默認、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從事本清單所列行為的,同時對律師事務所作出處罰處分。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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