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蕪湖市民姚先生在當地一家酒店浴場內洗浴時,不慎摔傷致骨折,造成十級傷殘。事后,其將酒店告上法庭。日前,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姚先生與酒店各自承擔60%、40%責任比例,遂判決被告酒店賠償原告姚先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5185.9元。
據了解,2020年10月26日凌晨,姚先生在蕪湖一家酒店經營的浴場內洗浴,因地面濕滑,姚先生不慎摔倒。事后,工作人員將姚先生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姚先生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高血壓。
后經鑒定,姚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目前遺有右腕關節功能喪失>25%,其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姚先生將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10874.83元。
被告酒店辯稱,酒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姚先生受傷是其未盡審慎義務,酒店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姚先生在被告酒店經營的浴室摔倒,雖沒有事發時的監控及照片,但按常理推測,正常人不會在完全無障礙的路面行走時摔倒并致殘,考慮到浴室本身存在濕滑的可能性較大及原告姚先生深夜洗浴本身未盡到謹慎義務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姚先生、被告酒店各自承擔60%、40%的責任比例。
經計算姚先生上述損失合計112964.8元,由被告酒店賠償原告姚先生45185.9元(112964.8×40%),原告姚先生自行承擔67778.9元(112964.8×60%)。
綜上所述,判決被告酒店賠償原告姚先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5185.9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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