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六安的王大媽在乘坐公交車時,不慎在車內摔傷,事后,王大媽將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5萬余元。日前,該案由六安市裕安區法院作出一審裁判,酌定被告公交公司承擔70%責任,原告王大媽自擔30%責任,遂判決被告六安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賠償原告王大媽損失23696.16元;駁回原告王大媽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了解,六安的王大媽今年65歲,在當地一家飯店做服務員。今年4月26號,王大媽乘坐六安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一輛公交車,該車由駕駛員秦某駕駛。該車在交通信號綠燈時啟動通行,王大媽從車內座位起身準備下車,未站穩扶牢,在車內摔倒。
當天,王大媽被送入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側第9肋骨骨折,胸腹部多處軟組織損傷,一個月后出院,王大媽支付醫藥費:8734.92元。
事后,王大媽將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5510.42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公交公司辯稱,對王大媽在公交車上受傷的事實無異議,但其受傷是由于自身原因導致,因王大媽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未扶扶手,也未坐在座椅上,導致其摔傷。
法院認為,本案原告王大媽乘坐公交車出行,被告公交公司應將其安全運送至目的地,現原告王大媽在車內摔傷,被告公交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原告王大媽乘坐公交車時應知曉需站穩扶牢,但其未能防范致使摔倒,自身也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告公交公司的責任。遂酌定被告公交公司承擔70%責任,原告王大媽自擔30%責任。被告秦某系被告公交公司的駕駛員,本案應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經計算,本案王大媽的損失合計33851.66元。據此,判決被告六安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賠償原告王大媽損失23696.16元;駁回原告王大媽的其他訴訟請求。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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