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弋江法院消息,10月20日上午,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鄧某貪污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間,被告人鄧某在擔任蕪湖市某公司出納、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自己保管的公司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并負責公司現金業務以及相關款項收支等職務便利,采取在公司賬外用現金支票直接提現、將公司資金轉賬到其個人銀行賬戶或指定人員賬戶的方式,多次私自從該公司三個銀行賬戶中取現、轉賬,侵吞公款共計510萬余元,用于個人消費、家庭購置房產、歸還房貸、購買車輛、旅游支出、子女出國、歸還個人借款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單位公款共計510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有序引導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被告人做最后陳述,表示認罪悔罪。本案將擇期宣判。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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