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滁州中院消息,兩輛電動三輪車一前一后同向行駛,后方車輛在加速超車時,前方車輛突然發生側翻,導致駕駛員受傷住院治療。因兩車實際并未發生接觸,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認定該事故事實無法查清。
近日,定遠縣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案件,認定后車超車行為與前車側翻存在一定關聯性,依法判決超車駕駛員承擔20%賠償責任。
2021年2月20日17時40分許,吳某國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定遠縣三池路由東向西行駛,徐某倫駕駛電動三輪車在其后面同向行駛。在行駛至三池路某輪窯廠附近時,徐某倫聽到后面有一小型轎車按喇叭,遂駕駛電動三輪車從吳某國身后進行超車,超車過程中,吳某國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吳某國受傷。徐某倫當場將吳某國送到定遠縣總醫院救治,并墊付了1500元醫療費。
2月23日,吳某國就此次事故向定遠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報警,稱雙方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后,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其本人受傷。2月25日,交警部門委托司法鑒定所對事故車輛碰撞痕跡、安全性能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無法確定事故發生時兩輛電動車是否發生接觸;兩輛電動車的安全性能均為轉向機構處于有效工作狀態,前輪制動處于失效狀態,后輪制動裝置制動效果差。3月16日,定遠縣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事實為:無事故現場,雙方各執一詞,無法查清事故事實。
因不服該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吳某國向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復核申請。4月12日,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維持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
在此期間,吳某國住院治療7天,傷情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共產生醫療費19361.86元。吳某國出院后,一直向徐某倫要求賠付醫療費未果,遂訴訟至定遠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本起事故雖認定兩車未接觸,無法查清事故事實,卻可以查明吳某國車輛造成側翻,是發生在徐某倫從其身后超車這一過程中。徐某倫在庭審過程中辯稱該起事故系吳某國單方事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從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吳某國確無法證明其受傷是徐某倫造成的,也無法確認雙方存在過錯,但徐某倫的超車行為,對吳某國仍產生了一定的心理壓力,與車輛發生側翻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出于公平原則,法院最終酌定徐某倫分擔吳某國20%的醫療費損失。一審宣判后,吳某國提起上訴,滁州中院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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