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郭某某原任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助理,任職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78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10月20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檢察院發布了該起受賄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某某在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馬鞍山中院”)執行庭(局)任職期間,利用其承辦執行案件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耿某某、金某某、丁某某、駱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殷某某、曲某某、聞某某、蔣某某、劉某甲、徐某某、權某某、張某某、劉某乙、譚某某、蘇某某等人及馬鞍山**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780000元(其中人民幣1760000元、購物卡2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安徽**機械有限公司總經理耿某某30000元。
2009年,郭某某利用其承辦耿某某申請執行池州市**鐵礦案件的職務便利,在馬鞍山市“**新村”小區附近,非法收受耿某某現金30000元,并在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二、收受浙江**建設公司原項目負責人金某某100000元。
2011年底,郭某某利用其承辦浙江**建設公司申請執行安徽**置業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在馬鞍山中院附近,非法收受金某某現金100000元,并在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三、收受安徽**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某某80000元。
郭某某利用其承辦周某某(南京市委黨校退休人員)申請執行安徽**混凝土公司、趙某某(馬鞍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請執行馬鞍山**礦業有限公司等案件的職務便利,先后于2012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在馬鞍山市安徽**律師事務所附近收受上述案件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丁某某現金40000元,兩次共計80000元,并在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加快執行進度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四、收受馬鞍山市**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駱某某410000元。
郭某某利用承辦駱某某申請執行安徽省**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2014年下半年,在馬鞍山市“**嘉苑”小區門口收受駱某某現金60000元,2017年底,在駱某某辦公室(位于馬鞍山市“**時代廣場”5樓)收受駱某某現金350000元,兩次共計410000元,并在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款劃扣分配、司法拍賣等執行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五、收受袁某某200000元。
2016年上半年,郭某某利用其承辦高某某(馬鞍山**房地產開發公司實際控制人袁某某的親家)申請執行馬鞍山市**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在馬鞍山市湖東路加油站附近,非法收受李某某、高某某委托袁某某所送現金200000元(李某某、高某某各出資100000元),并在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李某某、高某某謀取利益。
六、收受殷某某140000元。
2016年中,郭某某利用其承辦殷某某(海獅**廠退休職工)、申請執行上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在馬鞍山中院附近,非法收受殷某某現金140000元,并在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殷某某謀取利益。
七、收受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曲某某5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郭某某利用其承辦謝某某(馬鞍山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請執行安徽**物流園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等案件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上述案件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曲某某現金50000元,并在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具體如下:
2016年底,郭某某在馬鞍山市“新紀元商務廣場”附近收受曲某某現金20000元。
2017年下半年,郭某某在馬鞍山市“新紀元商務廣場”附近收受曲某某現金15000元;
2018年下半年,郭某某在馬鞍山市“新紀元商務廣場”附近收受曲某某現金15000元。
八、收受安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聞某某購物卡6000元。
2016年至2018年,郭某某利用其承辦安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當涂縣國土資源局案件的職務便利,每年春節期間均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安徽**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聞某某購物卡2000元,三次共計6000元,并在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九、收受馬鞍山**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某購物卡3000元。
2016年至2018年,郭某某利用其承辦馬鞍山市**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馬鞍山**投資有限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每年均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馬鞍山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某購物卡1000元,三次共計3000元,并在執行債權變更登記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十、收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甲350000元。
郭某某利用其承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馬鞍山市**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2016年上半年,在馬鞍山市“碧桂嘉苑”小區附近收受劉某甲現金100000元,2018年郭某某主動退還劉某甲50000元,2019年上半年,在劉某甲辦公室(位于馬鞍山市秀山軟件園)附近收受劉某甲現金300000元,兩次合計350000元,并在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款劃扣分配、協調協助義務人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十一、收受馬鞍山市**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20000元。
2017年,郭某某利用其承辦馬鞍山市大**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安徽**建設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馬鞍山市**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現金20000元,并在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十二、收受權某某購物卡5000元。
2017年,郭某某利用其承辦權某某(馬鞍山市**環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長)申請執行安徽**物流園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權某某購物卡5000元,并在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十三、收受安徽**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購物卡6000元。
2017年至2018年,郭某某利用其承辦安徽**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馬鞍山市**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每年春節期間均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安徽**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購物卡3000元,兩次共計6000元;并在協調協助義務人、加快執行進度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十四、收受劉某乙100000元。
2018年初,郭某某利用其承辦楊某某(旅澳商人劉某乙的委托人)申請執行馬鞍山市**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在馬鞍山市“**飯店”附近,非法收受劉某乙現金100000元,并在司法拍賣、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十五、收受譚某某50000元。
2018年初,郭某某利用其承辦譚某某(**集團公司退休職工)申請執行馬鞍山市**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在馬鞍山市“中央花園”小區附近,非法收受譚某某現金50000元,并在司法拍賣執行標的、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十六、收受劉某丙50000元。
2018年,郭某某利用其承辦馬鞍山**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馬鞍山市**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在馬鞍山市“功輝大廈”附近,非法收受馬鞍山**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委托劉某丙所送現金50000元,并在司法拍賣執行標的、執行款劃扣分配等事項上為馬鞍山**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謀取利益。
十七、收受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某某180000元。
2019年初,郭某某利用其承辦徽商銀行花山支行申請執行馬鞍山**橡膠空氣彈簧有限公司案件的職務便利,在馬鞍山市“碧桂嘉苑”小區附近,非法收受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某某現金180000元,并在推薦蘇某某之妻尹某某(安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該案執行標的過戶業務、幫助尹某某辦理執行標的過戶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
2020年10月13日,郭某某主動到馬鞍山市紀委監委駐馬鞍山中院紀檢監察組說明其違紀違法問題。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78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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