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六安市霍山縣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10月20日上午了解到,張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別獲刑,連帶賠償環境修復費四十二萬余元。
據悉,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處購買廢舊鉛蓄電池合計2423.29噸,雇傭工人在該縣一舊廠房拆解廢鉛板,并進行熔煉加工還原鉛錠合計1768.68噸,非法獲利共計267.21546萬元。
期間,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陳某某、徐某某明知張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為其提供資金、煉鉛原材料工具、勞務等幫助,并在案發后幫助轉移、處置涉案贓物。
經鑒定,張某某等人的行為對周邊的土壤、大氣造成了環境損害。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霍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嚴重污染環境,均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七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因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判處主犯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判處從犯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八千元;其余從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至兩年不等刑期、兩萬元至六萬元不等罰金。同時,判處連帶賠償環境修復費四十二萬余元。
桂斌 李悅悅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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