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女子劉某醉酒后在六安市舒城縣街頭駕駛機動車,追尾前方胡某車輛,后雙方就賠償金額協商未果,胡某報警處理,此時劉某趁機離開現場,后經調查取證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9.4mg/100m1,達到醉駕標準。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10月14日從舒城縣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結了這起案件,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劉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今年2月17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舒城縣杭埠鎮新杭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與杭豐路交口處,追尾胡某駕駛的小型轎車。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車輛損害賠償協商未果,胡某撥打報警電話,劉某離開現場。當日22時30分許,劉某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被帶至舒城縣人民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劉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9.4mg/100m1。同年3月1日,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案發后,劉某賠償了胡某的車輛損失,其行為取得了胡某的諒解。
另查明,劉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報警離開現場,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陶濤 張楚楚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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