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宿州市高速一大隊事故中隊原四級警長郭明,在2013年至2019年間,利用在宿州市車管所工作的職務便利,為駕校增加考試名額、增加考試場次及為考生提示答案或者安排重考提供便利等,收受賄賂94萬余元。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蕭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郭明,男,1979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漢族,本科文化,案發時系宿州市高速一大隊事故中隊四級警長,戶籍地宿州市埇橋區,住宿州市埇橋區。
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郭明在宿州市車管所工作期間,利用其負責基礎數據維護、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后合管理及監考科目一理論、科目三外路、科目三道路文明駕駛考試職務之便,為駕校增加考試名額、增加考試場次及為考生提示答案或者安排重考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中微信轉賬75.493599萬元、現金16.9萬元、購物卡2.6萬元,合計人民幣94.993599萬元。
被告人郭明于2021年4月29日經蕭縣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到案。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郭明已退至蕭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人民幣74.1萬元。被告人郭明的家人于2021年6月29日將人民幣4.8936萬元退至法院代其退贓,將人民幣30萬元繳至法院預繳罰金。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4.99359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巨大。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郭明構成坦白,積極退贓并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
綜上,判決被告人郭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郭明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十八萬九千九百三十五元九角九分(已退至蕭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人民幣七十四萬一千元、退至本院人民幣四萬八千九百三十五元九角九分)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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