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消息,近日,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由金寨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21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茶松路由吳家店村楓橋組往吳家店鎮街道方向行使,行駛至吳家店村汪河坪路段,與迎面駛來的閔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刮碰,造成兩車受損,王某某駕車逃逸。后閔某某報警至吳家店派出所,民警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發現王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4.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金寨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王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閔某某無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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