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消息,近日,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由金寨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21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沿Y016線由金寨縣梅山鎮船沖往龔店方向行駛,行駛至汪沖村鋤禾農莊路段,因迷路找不到回家方向,吳某某遂打電話報警求助。接警后,出警民警趕至現場處置,并依法帶其提取血樣。經鑒定,吳某某送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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