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3月3日下午,定遠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后的該縣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因與駕駛員發生爭執而搶控方向盤,干擾公交車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被告人黃某兵被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上午10時許,視力為殘疾壹級的黃某兵從定遠縣城乘坐公交車前往爐橋鎮。剛上車,黃某兵便因口罩佩戴不規范與駕駛員卜某發生爭執。11時30分左右,公交車行駛至黃某兵想要下車的青洛站臺時,因黃某兵沒有提前示意要下車,且站臺前沒有等候公交車的乘客,卜某按照慣例沒有停車,直接駛過了站臺。
黃某兵見公交車過站后便立即要求停車,駕駛員卜某以不在停靠站點不能停車為由,沒有對黃某作出回應,選擇繼續開車。眼看離自己的目的地越來越遠,黃某兵急了,他來到公交車駕駛室處,搖晃拖把桿要求卜某停車,卜某仍沒有回應、繼續開車。黃某兵遂改搖晃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偏離方向碰撞到路邊綠化隔離柵欄。當時公交車上有乘客7人,駕駛員1人,行駛速度約為40km/h左右,無人員受傷。車輛停下后,卜某立即報警,黃某兵在公交車上被隨后趕來的公安機關民警當場抓獲。案發后,黃某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兵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因與駕駛員發生爭執而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交車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告人黃某兵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鑒于涉案駕駛員對事情的起因也負有過錯,案發后被告人黃某兵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遂根據被告人黃某兵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釋法: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行,妨害安全駕駛罪作為獨立罪名讓法律適用更為精準適當,能夠有效防范、遏制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駕護航。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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