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消息:2021年9月15日,霍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訴。
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26日13時45分許,施某某駕駛一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重型自卸半掛車從合肥開往霍山,行駛至霍山縣與兒街鎮(zhèn)105國道與講石路交叉口時,與被害人石某某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大型客車沖出路外與路燈桿及路外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小型面包車發(fā)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5人受傷,3車及路燈桿均受損。經霍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施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施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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