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歙縣法院消息,8月23日,歙縣法院刑事巡回法庭赴歙縣王村鎮王村村審理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當庭宣判,該村10余名村民旁聽庭審。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以安放電網的形式在歙縣長陔鄉長標村某山場內非法狩獵。2021年2月初,王某某安放的電網捕獵到野豬1只,經有關機構認定,野豬為國家及安徽省“三有”保護動物。
訴訟過程中,歙縣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對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某賠償野豬一只損失價值人民幣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狩獵管理的通告》,哺乳動物、鳥類狩獵期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主動履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事項,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對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非法狩獵屬于犯罪行為,特別是用電網、野豬夾子等形式狩獵,不僅傷害野生動物,而且可能傷害到人,安全危害也很大。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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