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譙城區人民法院消息:亳州男子夏某某和被害人石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有感情糾紛,夏某某為了報復李某某,用菜刀將石某某砍成重傷,又在警察對其實施抓捕時,咬住警察的右前臂數分鐘。近日,亳州市譙城區法院宣判了該案,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被告人夏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石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15543.26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18日11時許,被害人石某某騎著兩輪電瓶車帶著妻子李某某從北向南行駛在亳州市魏武大道西側的非機動車道上,被告人夏某某跑步追趕石某某,乘石某某不備,用隨身攜帶的菜刀朝石某某的頭上砍去,石某某從兩輪電瓶車上摔下來后向南跑去,夏某某繼續持刀追趕石某某,并朝石某某頭上、后背上砍,致使被害人石某某頭部、額頭、背部被砍傷,鼻子被砍掉。夏某某作案后把作案工具扔到現場后逃跑。經亳州市公安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石某某的傷情被評定為重傷二級。
同年10月20日20時許,亳州市譙城分局民警張某、王某某在譙城區古井鎮張集行政村摸排夏某某位置情況時,遇到夏某某,張某和王某某向夏某某出示人民警察證并詢問其姓名,在確認夏某某身份無誤后二人前去控制夏某某,夏某某為了擺脫民警抓捕,用嘴咬住張某的右前臂數分鐘,直到配合抓捕的民警趕到現場制服夏某某,夏某某才將嘴松開,張某右前臂被咬傷。經亳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害人張某自愿表示對夏某某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夏某某持刀砍向被害人石某某,造成石某某重傷二級,其行為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又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并罰。夏某某系故意殺人犯罪未遂,被傳喚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故意殺人和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已取得被害人張某的諒解,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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