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亳州一男子無故毆打一名五旬女子,造成其輕傷一級。法院一審判決告人張某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張某林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3月1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二審刑事裁定書截圖
文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林,男,漢族,1978年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小學文化,農民。2019年1月14日被因妨礙公務被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處罰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傳喚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2020年7月16日早晨6時許,被告人張某林經過被害人李某(女,1962年出生)家門口時,見李某獨自在院內洗衣服,從李某背后向李某頭部猛踢一腳致李某倒地,接著又對李某頭部毆打一拳,隨后又將李某拖拽幾米,用拳頭擊打并用腳連續猛踢被害人頭部、臉部,將李某打致昏迷后離開,李某家人發現后將李某送往亳州市人民醫院搶救。經鑒定,李某的傷情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經鑒定,張鐵林無精神病,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林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李某住院40天,共花費醫療費53101.86元,其中張某林墊付50000元。
原判據此認為,被告人張某林用拳頭擊打并用腳猛踢被害人頭部、臉部,造成被害人輕傷一級,其行為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案發時由于張某林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張某林被傳喚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可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某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張某林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醫療費3101.86元、誤工費5141.6元、護理費5421.6元、交通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營養費1200元,合計20065.06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林不服,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認定原審被告人張某林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已列舉,相關證據業經庭審舉證、質證。法院審理期間,上訴人、辯護人均未提出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法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和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某林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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