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記者近日從懷寧縣人民法院獲悉,貨車車主李某從去年1月至8月間,采取跑長買短的方式,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21次,被該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違法所得9.57萬元發還高速公路運營單位。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月4日至8月3日期間,雇請他人駕駛貨車在云南省至安徽省及周邊省市之間的高速公路從事長途運輸。1月4日,李某雇請駕駛員邢某駕駛貨車第一次從云南省文山市文山西收費站領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上高速,1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雙墩收費站下高速,未將該卡交于收費站收費員,從而截留一張云南入口的高速公路通行卡,應付高速通行費5143元,實繳金額1512元,逃費金額3631元。
1月8日,李某雇請邢某第二次駕駛貨車從合肥市廬江南收費站領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上高速,1月10日到云南省玉溪市甘莊收費站下高速時,使用第一次在云南領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付費,應付高速通行費5837元,實繳金額1124元,逃費金額4713元。屢嘗甜頭的李某在之后的7個月內,以跑長買短方式逃繳高速通行費,共作案21起(未遂一起),逃費金額共計9.57萬余元。后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退還犯罪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跑長買短方式騙取高速公路通行費,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退賠等情況,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寧宣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劉旸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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