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蚌埠的郭某某與好友王某某同在浙江湖州一家服裝廠打工,有一天,下班后,郭某某搭乘王某某的兩輪電動車回家,卻不幸發生意外,倒地摔傷至骨折。這個責任誰來擔?日前,蚌埠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即郭某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王某某承擔40%的責任,判決王某某賠償郭某某經濟損失合計39129.25元。法院解釋判決理由稱,郭某某系側坐王某某騎行的電瓶車,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另綜合考慮郭某某系無償搭乘,即在案涉搭乘中郭某某、王某某之間顯然為朋友之間的好意施惠行為,遂酌情作出如上認定。
事件:搭好友電動車回家,卻意外摔至骨折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公開的判決書上看到,郭某某、王某某系朋友關系,均在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一家服裝廠務工。
2019年12月28日19時許下班后,郭某某、王某某從當地大潤發超市購物后回住處,郭某某側坐搭乘王某某騎行的兩輪電瓶車行駛至住處廠門口時,看到廠門口有一車布,王某某停車看布,后郭某某發生意外倒地受傷。
郭某某受傷后當晚被送往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查治療,初步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頭下型),后送回蚌埠治療。
事后,郭某某將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索賠10萬余元。
法院:系朋友之間的好意施惠行為,自行擔責60%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郭某某系無償搭乘王某某騎行的兩輪電瓶車,雙方間并不構成客運合同關系,郭某某作為無償搭乘人,王某某同意其搭乘就應當負有善良注意的義務,若郭某某在搭乘中造成人身損害且王某某存在過錯的,則郭某某、王某某之間構成侵權的法律關系,故本案按郭某某起訴時所主張的健康權糾紛進行審理。
關于郭某某的受傷與王某某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郭某某主張系其下車時王某某突然加電門導致其倒地受傷。結合郭某某、王某某所陳述的案件事實,并依照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確信郭某某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認定郭某某主張系其下車時王某某突然加電門導致其倒地受傷這一節事實存在。
但郭某某系側坐王某某騎行的電瓶車,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另綜合考慮郭某某系無償搭乘,即在案涉搭乘中郭某某、王某某之間顯然為朋友之間的好意施惠行為,故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對案涉事故的發生郭某某承擔60%的責任,王某某承擔40%的責任。
即判決王某某賠償郭某某經濟損失合計39129.25元。
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蚌埠市中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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