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南譙區法院消息,近日,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被告人張某等三人因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元不等。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為獲取非法利益,購買制作假證的材料,伙同被告人趙某、李某在租住房內偽造證件、印章。張某和李某通過微信聯系購買假證人員,并按150元至8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假證。雙方談好價格后,購買假證人員通過微信將個人信息發給倆人,張某與趙某負責制作假證,收款后將制作的假證通過快遞郵寄給對方。
2020年7月,經群眾舉報,警方查獲了這個假證團伙,在其住所處現場查獲各類印章5000余枚、空白證書5000余本、制作假證設備、各類耗材和手機等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趙某、李某以牟利為目的,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和事業單位印章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承認指控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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