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7月14日,因六安市霍邱縣某米業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霍邱縣人民法院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江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7月15日下午了解到,張某以自己經營的霍邱某米業公司短缺資金為由,多次向龐某借款合計13萬元。在多次催款未果后,龐某選擇了向霍邱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后,法院依法判決張某、霍邱某米業公司共同償還龐某13萬元及利息。
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立即向張某、霍邱某米業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是,張某卻稱自己經營的米廠因為疫情原因早已經停產,暫無力償還這筆借款。
執行法官查明,霍邱某米業公司是經營糧食收購、大米加工銷售的公司法人,張某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東。在2018年4月8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張某變更為張某的兒子張某江。
7月14日下午,執行法官通過多方調查后查詢到了張某江的行蹤,并成功將其拘傳到法院。
在法院,面對執行法官的詢問,張某江充耳不聞,百般抵賴,一直辯稱此事都是自己父親所為,與自己無關。鑒于此種情況,法院果斷亮劍,執行法官當場宣布了拘留決定書。
當天晚上11時許,在核酸檢測及入所體檢手續完成后,張某江被依法送入霍邱縣拘留所。
劉帥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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