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固鎮法院審理判決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桂某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四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1日23時許,被告人桂某文與陳某1、曾某等人在固鎮縣城關鎮某燒烤店門口吃飯。期間,陳某1、曾某在上衛生間時,因敲門問題與衛生間內的石某2發生言語爭執。后雙方返回吃飯,石某2要與陳某1喝酒,陳某1不愿意,與陳某1一同吃飯的韋某因此與石某2及其姐姐石某1發生爭執、廝打,后雙方廝打。
在打架過程中,被告人桂某文用玻璃杯子將被害人石某1的左臉部位打傷。2020年11月16日,經固鎮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石某1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桂某文經固鎮縣公安局電話通知主動到案。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桂某文與被害人石某1達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石某1的諒解。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桂某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桂某文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桂某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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