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浙江人傅某甲在宣城報名參加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因駕考科目一理論考試無法通過,被告人楊某某商量以作弊方式幫助傅某甲,成功后獲得6000元費用。隨后,被告人楊某某又聯系被告人壯某某提供作弊器材,并讓被告人金某某送傅某甲去考場。然而,在考試現場傅某甲在遞交考試材料時,被監考民警發現身上有作弊器材而案發。近日,記者從中國檢察網獲悉,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三名被告人已被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下旬,浙江省溫嶺市人傅某甲在宣城報名參加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因科目一理論考試無法通過,遂通過駕校培訓人員的介紹認識了被告人楊某某。雙方商量,楊某某以作弊方式幫助傅某甲在郎溪縣車管所考場通過科目一理論考試后,傅某甲支付其人民幣6000元。后楊某某聯系被告人壯某某提供作弊器材,并商量好學員通過科目一考試后楊某某支付壯某某人民幣3000元。同時,楊某某因沒有時間送傅某甲去考場,遂又聯系被告人金某某,讓金某某將傅某甲送至考場,考試結束后從傅某甲處拿到商議好的6000元,并承諾從中支付金某某人民幣1000余元。2020年6月29日上午,壯某某攜帶作弊器材來到郎溪。在郎溪縣建平鎮亞太小區,壯某某、金某某和傅某甲乘坐金某某叫來的車輛去縣車管所參加考試,壯某某在車上幫傅某甲安裝好作弊器材,但因上午人多,未能參加考試。下午,壯某某繼續幫傅某甲安裝好微型攝像機、接收器、無線耳機等作弊器材,由金某某送其去考場參加考試。但傅某甲在遞交考試證件時被監考民警發現身上有作弊器材而案發。
被告人楊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主動向郎溪警方投案;壯某某于2020年12月3日在南京市高淳區家中被警方抓獲歸案;金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在郎溪縣境內被警方抓獲歸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伙同金某某在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壯某某在他人組織考試作弊過程中提供作弊器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名被告人已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壯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為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壯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三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上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壯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并與前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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