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利用協助征收之機,蕭縣某村支部書記將屬于蕭縣水利局的土地及地上附屬物登記在自己名下,騙取補償款23.4萬元。日前,蕭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代言彬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代言彬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三萬四千元予以追繳(已退繳至蕭縣房屋征收辦公室)。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代言彬在協助蕭縣××征收“老岱河”的過程中,將屬于蕭縣水利局的土地(自蕭縣火葬場西墻至老岱河岸以東,南至所里界,北至火葬場門口)及地上附屬物登記在自己名下,騙取征地及地上附屬物補償款共計人民幣234000元。
被告人代言彬于2021年3月6日被蕭縣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代言彬將贓款人民幣234000元退繳至蕭縣房屋征收辦公室。2021年3月6日,蕭縣監察委員會對本案立案偵查。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代言彬預交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代言彬作為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蕭縣××從事土地征收的過程中,是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公共財物計人民幣234000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代言彬被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主動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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