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原宣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工程科(行政審批科)科長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共計62.7萬元。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12309中國檢察網獲悉,5月18日,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檢察院公布該案起訴書。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出生,安徽省績溪縣人,漢族,大專文化,原宣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人防辦”)工程科(行政審批科)科長。
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宣城市宣州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1日經本院決定刑事拘留并由旌德縣公安局執行,同年11月19日經旌德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并由旌德公安局執行。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5月至2019年12月,曹某某在擔任宣城市人防辦行政審批(法規宣教)科科長和工程(行政審批)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人防工程圖紙設計、圖紙審查、設備安裝、介紹業務、工程項目報建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58.2萬元(其中伙同他人收受現金26萬元)、購物卡4.5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實際控制人牛某某為謀求曹某某的關照,先后三次單獨送給曹某某共計1.5萬元現金;2016年至2018年期間,為感謝劉某甲(另案處理)、曹某某等人為其介紹人防工程圖審業務,牛某某先后三次送給劉某甲、曹某某等人現金共計26萬元,曹某某實際分得11萬元。
2.、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業務員晏某某為感謝曹某某為其介紹防化設備安裝業務,先后八次送給曹某某共計22萬元現金。
3、2015年至2019年,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乙為感謝曹某某為其介紹人防設備安裝業務及提供項目信息,先后11次送給曹某某共計5萬元現金及1.8萬元購物卡。
4、2014年至2015年,安徽某某人防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孫某某為感謝曹某某為其介紹人防設備安裝業務,先后兩次送給曹某某共計1萬元現金。
5、2016年至2018年,安徽某某人防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宣城地區項目總監郭某某為感謝曹某某為其介紹人防監理業務,先后4次送給曹某某共計1.2萬元現金及0.4萬元購物卡。
6、2018年至2019年,某某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為謀求曹某某在其公司人防設備項目備案程序中的幫助,先后3次送給曹某某共計0.6萬元購物卡。
7、2018年至2019年,某某有限公司地下空間院院長陶某某為謀求曹某某為其公司在人防工程設計業務上的關照,先后2次送給曹某某共計1.5萬元現金。
8、2018年至2019年,某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負責人趙某甲為感謝曹某某在其公司承接人防業務上的關照,先后2次送給曹某某共計0.4萬元購物卡。
9、2017年,某某有限公司人防院院長趙某乙為感謝曹某某在其公司人防設計項目備案及提供新開發項目信息等方面的關照,送給曹某某1萬元購物卡。
10、2014年至2016年,某某有限公司綜合部經理高某某為感謝曹某某為其公司在人防工程報建及規劃、施工許可證辦理方面的關照,先后3次送給曹某某購物卡0.3萬元。
被告人曹某某在辦案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如實交待了辦案機關所掌握的其伙同他人收受牛某某26萬元現金及單獨收受牛某某1.5萬元現金的問題,同時還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前,被告人曹某某退繳贓款7萬元,在留置期間,其親屬主動退繳全部涉案款項。
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共計62.7萬元,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提供他人犯罪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系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