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蕪湖一男子從事路政“黃牛”活動,幫助超限超載貨車逃避或減輕處罰,非法獲利842700元。近日,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公布該起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王澤兵,男,1976年出生。經審理查明:蕪湖市局及其所屬各超限超載檢測站根據相關規定及要求,逐漸加大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查處力度。超載超限車輛在被查處后,車主通過人際關系主動聯系公路局、治超站、交警隊等工作人員幫忙降低處罰標準或逃避處罰。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王澤兵為非法獲利,單獨或伙同周某(已判決)等人,通過周某在蕪湖市局工作的便利條件,以及二人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拉攏腐蝕公路、交警等治超執法人員,幫助違法車主逃避或減輕處罰。
與此同時,被告人王澤兵等人采用從執法人員處獲取治超上路執法時間、地點等具體信息,提供給有“需求”的超限超載違法車主,幫助其逃避查處,同時按照每車每月500-1000元不等的標準收取所謂“信息費”,并長期以“車隊”的形式存在。為能使其“車隊”有辨識度,被告人王澤兵等人先后向其“車隊”發放印有特殊字樣的標識牌,便于執法人員有選擇性執法。通過前述手段,被告人王澤兵等人逐步在G329和G205等治超執法區域內形成一定“影響力”,通過主動宣傳或車主相互介紹,不間斷有車主向被告人王澤兵等人繳費,以謀求減輕或免除處罰。
現查明,被告人王澤兵自×××年從事路政“黃牛”活動以來,非法收入842700元,涉及交費車輛70余輛。被告人王澤兵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本院審理階段,被告人王澤兵家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842700元。
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澤兵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已退出的違法所得8427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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