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六安的胡大媽晚上出門散步,不小心踩上破損的自來水表箱,因表蓋不穩,產生傾斜,致胡大媽摔倒送醫。事后,胡大媽將六安市自來水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六安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民事判決,認為六安市自來水公司應對此次受傷事件擔責50%,即賠償胡大媽各項損失合計90173.25元。
事件:大媽晚上出門散步,踩上破損表蓋摔骨折
據了解,事情發生在2020年4月24日,當晚9時許,胡大媽與丈夫一起出門散步。兩人走在小區門外的人行道上,胡大媽不小心踩上了一只破損的自來水表箱地蓋,因地蓋松動,不穩定產生了傾斜,胡大媽摔倒受傷。
胡大媽丈夫將其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醫院急診,當晚攝片及CT顯示可能骨折。
事故發生當晚,胡大媽丈夫還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及六安市自來水公司報修電話。當晚23時,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鼓樓派出所現場出警,并制作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對胡大媽丈夫報警的事實予以登記。
事故發生后第二天,六安自來水公司派維修人員對破損的水表箱地蓋予以更換。
胡大媽回家休息三天后感覺疼痛加劇,再次入院住院治療。胡大媽的傷情入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并進行了手術。
2020年8月5日,胡大媽的傷殘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法院:自來水公司擔責50%,賠償大媽9萬元
事后,胡大媽將六安自來水公司告上了法庭。其認為六安自來水公司因管理不當,裝在人行道上的水表箱蓋沒有妥善加固,也沒有在水表箱附近設置安全警告標志,自己作為行人,無法預見該處潛在的危險性,導致受傷。而六安自來水公司作為水表箱蓋的管理人,未能及時地發現水表箱蓋安全隱患,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已經盡到管理職責,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涉案的水表箱蓋位于人行道路中間,屬于人流密集區域,行人正常情況下均在水表箱蓋上行走通過,作為水表箱蓋的管理人,六安自來水公司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水表箱蓋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避免發生人員受傷事件。然而,六安自來水公司并未就其已盡管理職責提供任何證據。
結合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水表箱蓋不穩,客觀上確實與胡大媽摔倒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該水表箱蓋的松動并不必然導致胡大媽的摔倒,胡大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家小區夜晚周邊環境應該十分熟悉,其在行走時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以及夜晚光線不佳等是其摔傷的重要因素,水表箱蓋的松動僅是原告摔傷的次要因素。
綜上,法院認為六安自來水公司應對胡大媽摔傷后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經計算,判決六安自來水公司賠償胡大媽57103.95元。
雙方對判決結果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六安市中院二審結合全部案情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判定六安市自來水公司對胡大媽的損害結果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胡大媽應自行承擔50%的責任。遂判決六安市自來水公司賠償胡大媽90173.25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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