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記者5月11日從六安金寨縣檢察院發布的消息了解到,近日,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曹某強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被金寨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18年8月份,時任安徽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張某找到時任合肥某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網點高級開發主任的曹某強,承諾給曹某強10萬余元好處費,要求曹某強幫助將其所在的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引進金寨開店,曹某強明知金寨地點小、人口少,仍同意幫助,并將其妻子的銀行卡號提供給張某,張某打款20萬元給曹某強,后以還需要給其他人好處費為由,向曹某強要回5萬元,曹某強實際得款15萬元。
2019年3月份,曹某強所在公司來金寨拍攝人員流動量視頻,曹某強叫張某安排了100人在金寨預開門店附近走動,從而增加人員流動量。2019年9月,張某所在公司為金寨門店盡快進場裝修,匯款2萬元好處費給曹某強。收到好處費后,在曹某強的操作下,其所在公司門店順利入駐金寨開業。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強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的一審判決結果為:一、被告人曹某強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二、被告人曹某強退繳的違法所得1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毛醒 金檢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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