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以1200元的價格向聶某某出售0.4克甲基苯丙胺,聶某某通過微信向葛某某支付毒資,葛某某采用水果快遞夾帶的方式,將甲基苯丙胺寄送至亳州市聶某某處。
另查明,審理過程中,葛某某的家人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葛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提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葛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葛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又認罪認罰,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其家人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根據葛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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